发布时间:2020-07-31 19:21
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章程(修订稿)》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会员:
《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章程(修订稿)》、《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会费等经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4)》已经2020年7月24日召开的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
2020年8月1日
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章程(修订稿)
(2020年7月2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简称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英文:Chongqing School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CQSA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的艺术教师、管理者、工作者及学校艺术教育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术规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广泛深入地宣传和发挥学校艺术教育在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人才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关心和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校艺术教育活动,促进我市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暂住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市学校艺术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学校艺术教育研究成果的交流展示和评奖活动,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学术著作和教辅资料、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
(二)举办各种有利于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研讨会、赛事等艺术实践活动,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三)与热心学校艺术教育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市内外友好团体及个人开展相互合作,促进学校艺术教育的对外交流;
(四)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其它教育培训机构提供艺术教育咨询服务;
(五)筹集和管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发展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制是本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以重庆市中小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中职学校、高校或高校二级学院、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对象,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申请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交本会审定批准后即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为全市教育系统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管理干部、教师和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凡热心于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包括社会知名人士如政界人士、学者、社会活动家、艺术家、企业家等,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交本会审定批准后即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在本会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长(联席)会议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六)向本会推荐优秀个人或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相关活动;
(五)配合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协助本会筹集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经理事长(联席)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听取和审查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代表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延期或提前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二级专委会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代表2/3及以上理事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长(联席)会议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代表2/3以上常务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联席)会议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权利,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工作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或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由驻会人员、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二级专委会等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二级专委会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联席)会议决定;
(四)决定各二级专委会等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文档、网站、办公场所等内部事务管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工作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学校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按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驻会人员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兼职人员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工作项目实施中的临聘人员和志愿者的劳务待遇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须按有关规定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及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
会费等经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0年7月2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会费等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行为,保证协会正常履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章程》(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特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社会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的会费标准已经2003年11月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本届会费标准和收取方式不变,即:个人会员在会期间只收一次会费,每个会员50元;单位会员每届(5年)缴纳一次会费,其中副理事长所在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5年计10000元;常务理事所在单位会员每年1500元,5年计7500元;理事所在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5年计5000元;一般会员所在单位会员每年500元,5年计2500元。单位会员按人员兼职就高的原则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
第四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学校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协会或专委会开展业务范围内各项活动的工作补助经费;
(二)日常办公经费;
(三)驻会人员工作经费、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及项目活动临聘人员劳务费;
(四)租用办公场所场租、水电、物管等经费;
(五)其他经费。
第五条 本会经费支出规范
(一)协会的各项支出及临时借款需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支付。
(二)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联席会议提交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或项目实施预算,经审定后按计划执行。
(三)预算计划内开支单项金额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或预算外确需开支且单项金额在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由秘书长审核签批开支,超出此规定的开支,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法人代表会商,由理事长(或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审核签批开支。
(四)市内因公出差须二级专委会会长确认报秘书长批准后为有效出差。应邀参加外省市大型会议活动的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确认报理事长(或授权常务副理事长)批准后方为有效出差。出差项目报销标准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定期以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形式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财务审查。
第六条 管理制度
按照本会《章程》(修订稿)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要求,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协会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三)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情况,执行保密制度。
(四)会计员和出纳员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不得一人监管。银行票据和银行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不得一人监管。
(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不正确的凭证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严禁白条垫账。
(六)不准公款私存,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七)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八)会计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立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九)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十一)本会驻会人员工作经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活动所需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按照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未尽事宜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
第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发展规划纲要
(2020-2024)
(2020年7月2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发展基础
过去五年多来,重庆市学校艺术教育协会(以下简称“艺协”)在市教委、市民政局的关心、支持和领导下,在全体会员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下,遵循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和第一届协会《章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艺协整体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艺协适应新时代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国家新时代学校美育教育工作新要求,为艺协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014年《教育部关于推进学习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学校美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学校美育承载着更加光荣而艰巨的使命;2017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对推动我市学校美育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202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将学校美育纳入督导和考核体系,提出“要完善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的美育课程体系”,构建基础知识、核心素养、专项特长“三位一体教学模式”,进一步凸显了学校美育的重要意义,为推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艺协的建设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良好的前景。
(二)艺协在特定阶段的引领、助手、平台作用和影响力,对艺协在推进新时代学校美育改革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了深厚的工作基础。
第一届艺协积极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立足于自身阶段性职能定位和特点,认真履行协会的职责与义务,协助、配合市教委(学校艺教办)召开了一系列学校美育工作会议,组织了大量的艺术赛事、展演、培训等活动,为我市学校美育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行业和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赢得了全市各类学校和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同与好评。
(三)艺协初步集聚和形成的全市学校美育工作人力资源优势,为艺协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艺协吸纳了我市一大批热爱艺术、热衷于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具有良好艺术素养和教育能力的大中小学、幼儿园艺术教育方面的行家、专家、学者和一线艺术教师,运用艺协或艺协艺术专委会形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艺术教师高水平专项技能培训和学校艺术教育交流等美育实践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学校艺术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和广大艺术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初步集聚了一定的学校美育人力资源优势,基本构建了艺协服务学校艺术教育的组织体系和工作队伍,初步形成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和广大艺术教师的服务能力。
二、发展目标
(一)通过优势发展、专业发展、特色发展,着力市场培育,努力将艺协建设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从业者有吸引力、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有行业价值和贡献力、对社会具有正能量影响力的优秀社团。
(二)通过不断完善艺协自身建设,立足艺协自身职能职责定位,着力提高艺协服务学校艺术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在促进我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提高上有新作为。
(三)通过主动融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战略,拓展艺协服务空间,努力为建设和谐社会、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三、发展思路
未来五年,艺协应紧紧依靠市教委、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支持,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两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贯彻国家有关艺术教育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强化主动适应新时代学校美育新形势新要求的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艺协规范化运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艺协自身建设水平和自主工作能力,进一步发挥专家和专业优势增强艺协主动服务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能力和品质,因势而谋,锐意进取,乘势而上,开拓创新,着力强化艺协基础能力建设、专业能力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实施,通过优势发展、专业发展、特色发展,着力市场培育,积极开展有价值、富有成效的学校艺术教育活动和研究,为学校艺术教育发展改革作出新贡献,努力将艺协建设为对学校美育工作从业者有吸引力、对学校美育工作有行业价值和贡献力、对社会具有正能量影响力的优秀社团。
(一)进一步提高艺协自身建设水平
1.加强思想建设,坚持协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进一步认真落实国家社团管理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把政治标准和要求摆在协会工作的第一位。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保障和促进艺协健康发展。
2. 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协会优势发展、专业发展、特色发展和基础服务功能定位。
不断提升协会党建工作水平,完善党支部建设,积极发挥协会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完善高效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执行机构,加强内部执行团队特别是秘书处建设及层级沟通协调能力;充分发挥协会专委会作用;稳步扩大会员规模,积极发展优秀艺术教育者加入本协会;聘请一批专家,组建协会专家指导委员会,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聘请一批特约指导,组建协会顾问团,丰富艺协的资源优势,增强影响力,提高工作有效性;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志愿者和临聘人员队伍,提高协会工作执行力。
3. 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保障艺协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坚持以服务师生、积极作为为己任,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社团管理规定和艺协《章程》正确履行会员、理事等各类人员职能职责,严格规范艺协行为;进一步完善协会工作制度,加强协会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运用艺协的优势资源和多种形式对我市学校艺术教育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提升服务学校艺术教育的能力和有效性
1.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艺协自身优势,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美育相关工作任务。
2.大力开发和运用协会的人力资源、智力资源、专业资源,广泛团结其他社会组织支持学校美育改革和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方针,积极作为,着力在学校美育实践成果管理、学生艺术活动项目展示、艺术教师专项技能培训、学校美育课题研究、学校艺术团体相互交流、优秀学生艺术团对外交流和中外人文交流等方面拓展,提升艺协影响力。
3.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学校美育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的探索,提升相关学校美育实践活动组织实施的有效性和品质,增强艺协促进学校美育工作的辐射力。
4.加强艺协信息化建设和规范管理,依托理事长单位相关网络平台和渠道,提高艺协网站质量和水平,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传播手段,增强艺协专业吸引能力和专家学术辐射影响力。
(三)不断增强艺协主动服务经济社会文化的能力
加强与社会各方面合作,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着力增强服务社会意识,探索拓展服务社会的途径,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充分利用艺协相关资源优势和有利条件,努力彰显艺协社会影响力。
四、主要举措
(一)实施艺协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1.建立和完善艺协党支部,落实党支部工作各项制度;
2.建立精干高效的艺协秘书处工作团队,落实驻会人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
3.落实稳定的艺协办公场所,完善相适应的办公环境条件;
4.完善艺协网站,规范运行,有效维护管理;
5.落实工作经费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实施财务行为;
6.建立单位会员协作、互动等联结机制,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实施艺协专业能力建设项目
1.组建艺协艺术专家委员会;
2.进一步完善艺协各艺术专委会,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3.建立和完善艺协会员专业交流平台,强化艺术专业属性和艺术特色,增强艺术教师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获得感。
(三)实施艺协社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1.完善服务学校美育的工作机制,增强规范性、有效性;
2.建立和完善活动项目实施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质;
3.积极探索构建和实施相对稳定的艺术重点项目,包括学校美育实践成果管理、中小学学生艺术活动项目展示、大学生艺术能力和水平提升活动、艺术教师专项技能培训、学校美育课题研究、艺术教师专业论文评审交流、学校艺术团体相互交流、优秀学生艺术团对外交流和中外人文交流等,增强艺协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4.拓展社会服务空间和渠道,联动社会美育资源,积极参与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创新,增强艺协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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